苏州市吴中区宝带实验小学章程
苏州市吴中区宝带实验小学章程
(六届六次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科学治教。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学校现代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全面、持续、健康、特色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党组织领导、校长负责、教师育人、民主管理”的现代化治校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小学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是一所公立省级实验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 本学校以“读书务求实,做人慎修身”为校训,以“团结、唯实、向上”为校风,以“敬业、爱生、善导、创新”为教风,以“勤奋求学问,认真学做人”为学风。
第四条 每年九月十六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莘园》为校刊,《凌霄花》为校报,设有校徽、校花、校歌。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是:教育管理科学化,师资素质优良化,教育设施现代化,教育质量目标化,教育环境人文化。办学理念:承传民族文化,培养国际意识。育人理念:给孩子创造自由发展的空间,让每一个孩子的每一天都能按照自己的优势去发展。把学校建成具有实验性、示范性、先导性的高质量、有特色、双一流的实验小学和在全省同类学校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模范学校、文明单位。
第二章 党政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在吴中区委教育工委领导、区教育局主管下办学,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设党组织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学校设党组织副书记1名、委员5名,下设三个支部,各支部设书记1名、支部委员2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可设副校长4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条 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一般应当定期召开,形成会议制度。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确需召开党组织会议时,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性。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确需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时,可以委托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根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规定,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的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要求和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组织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德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培养以及教师招聘、使用、管理、服务、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抓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好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党组织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在优秀教职工中积极慎重地发展新党员,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注重平时的考察。党组织按规定程序组建、改选。
(十二)做好退离休干部及退休教师的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十三)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按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副校长、德育处主任、教导处主任、教科室主任、总务处主任等中层干部由党组织或校长提名、或群众民主推荐,并经校务委员会、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考察,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免。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规定,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实行负责制,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确立正确的理念,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落实“双减”任务和课后服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入学、招生、考试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使用教材,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组织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大额度资金支出等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和执行学校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开展合作交流,加强家庭、学校、社会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离任时按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和落实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在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重大建设项目、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有关程序,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重要规章制度。
(四)每年一度的民主评议校长,并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其他干部。讨论决定在学校能力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基层工会组织负责处理它的日常事务和会议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即申诉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学校申诉委员会一旦接受申诉,即启动申诉程序,在3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教职工间的矛盾纠纷,促进教职工之间团结。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审计监察。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并接受他们的合理性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待聘和不聘,或安排其它工作,或向上申请调离本校。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者,当事人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申诉,提出不服从的理由。学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条例作出相应的意见。不服者还可向上一级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要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学校设党政办、德育处(兼管校少先队总部)、教务处、教科室、教技室和总务处。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1至3人,在校长室领导下开展相关条线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中小学管理规范》开展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设置方案和国家课程标准,科学制定学校课程计划,有效落实好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坚持五育并举,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创造意识和主动精神、创新精神,使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审美,学会健体。
第二十二条 学校始终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学校无闲人、人人都育人”的意识,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课堂、进头脑、见行动等教育。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规范“五项管理”,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八礼四仪》等规章制度。
(三)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和污辱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四)营造有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文化景观,培养以爱国为核心的校园精神,争创省级绿色校园和模范校园。
(五)建立健全社区教育委员会、家长委员会,营建“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立体网络和家校协同育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现代家庭教育联盟建设,各年级培养好一批优秀课代表。开办家长学校,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家长学校活动每学期不少于2 次。
第二十三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估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最新的《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三表”,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积极申报和实施全国、省、市级课题,充分发挥教研组(教科组)的作用,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以“小学英语(双语实验)特色教学”为突破口,坚持开展“人人有专题研究”和“随堂听课活动”,按科研操作规程积极组织教师开展课题研究活动,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二十六条 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全面落实“双减”工作,以《七认真工作标准》和《小学教师教学工作常规要求及管理意见》来规范教学工作,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听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活动组织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特别注重平时的检查考核,做到平时检查与期终考核相结合,教研组和行政检查相结合。评估细则要不断完善趋向公正客观。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由教务处和总务处负责,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八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第二十九条 改革考试制度。消除期中考试、单元考试,实行每学期末综合考试制。
第三十条 学生成绩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三十一条 依照体育和卫生两个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环境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加强科技教育,认真做好科普工作,加强对各类科技兴趣小组的辅导,积极参加上级各部门举办的科技活动和比赛。办好宝带电视台、不断提高水平和效益。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三十四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认真做好平时资料形成和积累工作,校级档案按吴中区常规管理验收材料要求立卷归档,确保每年度的档案资料项项清、段段清、年年清;人事、业务考核,基建、创文明单位、健康教育等各类档案及有关台帐均做到有专人负责,全面及时归档。在用活档案资料,使之发挥应有的辐射作用的同时,对之进行必须的严格管理,任何形式的外来调阅、借鉴等须按规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有记载。
第五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六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三十七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资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和处置。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按要求制定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并向全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六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使整个校园成为一幅立体的画、一支无声的歌、一首瑰丽的诗。校园的一草一木、一物一景均赋予育人的功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的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校舍和设施的维修要以不影响教学正常秩序为基本原则,重大工程应放在寒暑假进行。工程期间要注重监督,抓好质量,不留安全隐患。
第四十三条 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校园布置坚持德育化、双语化、特色化、国际化、整体化。学校、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学校每两年举行一次校园文化艺术节或外语节。
第四十四条 全体教职员工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五条 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康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净化、美化、优化校园,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四十六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实行“红领巾文明监督岗”值勤制度,培养学生“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四十七条 校园内一律不得骑自行车,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汽车和电瓶车车速必须控制在安全可控范围内,汽车不得高于10km/小时,电瓶车不得高于5km/小时。
第四十八条 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离学校大门二百米内不得设有台球房、电子游戏机室、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四十九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欺凌,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追究查处由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
第七章 教师职工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自觉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在校一日常规》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言谈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引导教师自觉做到:认真学习政治业务理论,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教学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五十四条 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全面遵守劳动纪律、切实讲究工作规范,认真、及时完成各项任务。凡在工作期间内未有正当理由和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离岗、离校,一律按旷职旷工论处。
第五十五条 积极参与对“手拉手”学校的扶助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并对其发展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第五十七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收学生或家长的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评定工作严格按上级文件规定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建立继续教育制度,坚持终身教育。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包括自动离退职、校方辞退、开除等。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条 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创造、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维护学校声誉,并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议。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5.学生干部要主动为同学、为集体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吴中区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修订日: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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